搞非组织活动的处罚划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与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滋扰选举活作为出处罚划定。
1.违规组织、参与乡友会。
《条例》第八十二条划定,党员辅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参与自觉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沉的,赐与相应处罚。
这里的“违反有关划定”,重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辅导干部不得参与自觉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划定。据此,辅导干部不得参与自觉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类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倒剽类联谊会的提议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辅导干部参与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类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辅导干部违反上述划定的,党组织要实时进行品评教育,促其更正;对违背组织准则,情节严沉的,要赐与党纪处罚。
党员辅导干部参与正常领域内的老乡、校友、战友团圆,进行健全文化、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但是,一些党员辅导干部热衷于参与自觉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幼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人民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
2.搞拉票、助选、滋扰选举活动。
《条例》第八十三条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与相应处罚。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调查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②在司律例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准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煽动、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律例和有关章程活动。
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涯的沉要组成部门。《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划定,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坚定预防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滋扰选举人表白选举意愿,加害其他被选举人权利,侵蚀党内政治文化,在党员人民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定惩治。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沉或者加沉处罚。
相较于前述拉票、助选、滋扰选举等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势的粉碎更为严沉,影响更为恶劣,因而对此类行为该当予以从沉或者加沉处罚。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造度,颠簸党的干部工作根基,风险党的政治生态,侵害党和当局形象。《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明确划定,“党的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以任何方式故障选举人遵循划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定否决和预防加害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景象,坚定预防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定不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